票牛未交付徐良广州演唱会票用霸王条款拒退预付款不合理
订单编号:276*****
交易金额:1317元
项目:徐良广州演唱会 2026.11.06
投诉事实与法律理由:
本人在票牛平台购买案涉演唱会预售电子票,订单状态为预售待出票,平台明确告知电子票要等到演出开演前24小时内才会出票交付,截至目前,票券、入场凭证均未交付本人,平台尚未完成核心履约义务。
平台一开始以页面标注的“条件退、超过时间停止退票”为由,一刀切拒绝退款;后续平台安排021开头售后电话加急回电协商,但仅提供50元平台优惠券作为补偿,仍然拒绝退款、也不提供免费改期方案。该退票规则属于平台预先拟定、重复使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
1. 《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票券尚未交付、合同主要标的未转移的前提下,平台仅以小额优惠券打发消费者、拒绝返还预付款,属于不公平霸王条款。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内容无效。
3.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要求:大型演出应当建立退票机制、设置合理梯次退票标准,保障购票人正当退票权利,不允许设置简单一刀切、彻底禁止退票的规则。
4. 本案属于预付款预售模式,参照《消保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尚未交付对应票品,消费者有权主张退回预付款。
补充说明:我并非主张演出票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案核心区别是预售、未出票、票品未交付,和已经拿到电子票、票券已经交付的情形完全不同。平台以演出具有时效性作为抗辩理由,在票还没有交付给我的阶段,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平台售后仅给出50元优惠券方案,该方案无法弥补我的预付款损失,我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