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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KTV包厢并未到店消费但显示已消费,短时间申请退款遭拒


预定KTV包厢并未到店消费但显示已消费,短时间申请退款遭拒,商家设置不公平霸王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涉诉对象为西安市:魅 KTV(浐灞欧亚大道店) 涉诉金额:828元 投诉内容: 本人通过线上平台23:26下单预定该KTV包厢,订单页面标注退款规则:需在前一日23:30之前申请退款。我下单时间为23:26,距离23:30的截止时限仅剩4分钟,客观上几乎没有留给消费者操作退款的充足时间。下单之后我始终没有前往门店、未核销订单,完全没有享受包厢以及任何配套服务,商家并未产生实际服务损耗。我在当日00:07提交退款申请,商家00:34驳回退款请求,直接以页面设置的时间限制为由拒不退还全款。 1、本次服务并未实际履行,我尚未到店、未接受任何服务,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商家预先拟定的退费时间限制属于格式条款,该规则设置极短的可操作窗口期,不合理排除消费者退款、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不公平霸王条款,应当认定无效。本人23:26下单,距离23:30截止时间仅仅4分钟,根本难以从容完成退款操作,以此直接剥夺退款权利明显不公。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本案属于预付款预定消费,付款后极短时间我就发起退款,并未占用、消耗商家包厢资源,商家直接全额扣押款项不符合预付式消费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投诉诉求: 1、请求商家全额退还订单款项828元; 2、要求商家整改不合理的退费格式条款。